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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吴桥县人民检察院机构职能
时间:2020-03-1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一、检察机关的职能

  根据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监督法律实施,惩罚犯罪活动,保护国家安全、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是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二是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三是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批准逮捕、起诉,对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四是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五是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六是对于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七是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二、检察机关的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责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保密、值班等工作。协助院领导处理检察政务,组织协调院重要工作部署、重大决策的贯彻实施。起草审核文件文稿,处理检察信息,编发内部刊物。负责领导同志批办事项的督查工作。负责人大代表联络和特约检察员联系工作。承办检察技术检验鉴定、技术性证据审查、技术协助和勘验检查工作。制定实施检察机关财务和装备规划。编制本单位支出规划和部门预决算。负责本单位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公务接待、后勤服务等工作。

  (二)第一检察部。负责对法律规定由本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办理本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相关刑事申诉案件。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下设未成年刑事检察工作检察官办案组,负责对法律规定由本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涉及未成年人犯罪和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开展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三)第二检察部。负责办理向本级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民事行政案件的审查,对本级人民法院民事行政诉讼活动进行监督,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民事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对民事行政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开展民事支持起诉工作,办理本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

  负责办理法律规定由本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侵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公益诉讼案件。负责对本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益诉讼案件,派员出席法庭,依照有关规定提出检察建议。办理本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公益诉讼申诉案件。

  (四)第三检察部。负责对看守所和社区矫正机构等执法活动的监督,对刑事判决、裁定执行、强制医疗执行、羁押和办案期限的监督,羁押必要性审查。办理罪犯又犯罪案件。

  负责案件统一受理流转、办案流程监控、涉案财物的监管、法律文书监管、案件信息公开。组织本院案件质量评查、业务考评和业务统计分析研判。组织指导人民监督员工作。负责业务信息化需求统筹,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应用。

  受理向本级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申诉、信访。承办本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提出国家赔偿案件和国家司法救助案件。

      调查研究与检察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检察工作适用法律疑难问题提出立法、司法解释建议和咨询性意见。承办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研究论证工作。负责司法体制改革综合协调相关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日常工作。

  (五)政治部。负责本单位的人事工作。负责理论学习、表彰奖励和先进典型选树。负责组织本单位机构编制、招录招聘、调配任免工作。负责意识形态工作。协调、管理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负责检察文化建设工作。负责本单位培训教育规划、业务专家骨干建设等工作。负责本单位党的建设工作。开展具有检察特点的思想政治工作。

  负责对本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检察院、同级党委、人大及本院党组规定、决定的情况进行督察。承担检察官惩戒委员会的相关工作。承担内部审计工作。落实检务督察工作有关规定。协助院党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负责和指导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机关、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纪检工作,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

  负责本单位司法警察管理工作。

  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

  各业务内设机构实行独任检察官或检察官办案组形式,进一步突出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实行扁平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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